离婚后养老保险金如何分配?
请问:怎么分配能体现对养老保险金的公平分割?
郑州律师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第1款规定的“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是指当事人已经退休具有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基本条件,但由于某种原因尚未将养老保险金领取到手的情形。如果离婚时一方或双方尚未退休,按照目前养老保险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在未退休之前,将来取得养老保险金的具体数额无法进行预先测算,劳动者不可能实际取得个人账户下的养老保险金,因此,不能以将来可能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不包括本案中当事人未至退休的情况。
但当事人未至退休时,其养老保险金账户中一方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通常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大多数情况是直接从工资中扣除的)缴付的,因此虽然当事人未至退休时养老保险金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其养老保险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的养老保险费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第1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三)项:“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但在离婚案件中,在当事人未至退休时,可查明的养老保险账户內的数额系一方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而养老保险金在当事人退休后其应享受数额与养老保险费不同,由于养老保险金数额未来的不确定性,审理离婚案件当时不能准确计算此数额养老保险费预期产生的养老保险金数额。
请问:怎么分配能体现对养老保险金的公平分割?
律师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第1款规定的“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是指当事人已经退休具有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基本条件,但由于某种原因尚未将养老保险金领取到手的情形。如果离婚时一方或双方尚未退休,按照目前养老保险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在未退休之前,将来取得养老保险金的具体数额无法进行预先测算,劳动者不可能实际取得个人账户下的养老保险金,因此,不能以将来可能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不包括本案中当事人未至退休的情况。
但当事人未至退休时,其养老保险金账户中一方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通常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大多数情况是直接从工资中扣除的)缴付的,因此虽然当事人未至退休时养老保险金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其养老保险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的养老保险费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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