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大沽口事件和“三·一八”惨案
在吴军进攻河南时,2月10日,张宗昌和李景林分别就任吴佩孚所委任的讨贼联军鲁军总司令和直军总司令,并联名通电讨冯。19日,李景林开始率部向北进攻,20日攻占直隶沧州、青县。24日攻占马厂后,大举北进。与此同时,张作霖为策应直鲁联军夹击国民军,派奉军陆续入关开往昌黎、抚宁等地,天津形势危急。国民一军派鹿钟麟赴天津督师,28日发出总攻击令。3月1日,李景林部退守减河南岸。张宗昌派兵援李,一度占领静海、独流。国民军经激烈战斗才在8日夺回马厂、青县。
张宗昌在派陆军增援李景林时,还令毕庶澄率渤海舰队进窥大沽口。3月8日,毕率舰队载海陆军6000人在炮火掩护下在北塘登陆,遭到国民军截击,被俘2900人,毕率舰队退去。3月9日,国民军为防止奉鲁军舰驶入海河,敷设水雷封锁大沽口。10日,首席公使荷兰公使欧登科代表辛丑条约关系国驻京使节向外交总长王正廷提出“最急切的抗议”,指责国民军封锁大沽口和国奉交战将天津秦皇岛铁路阻断,以致“北京与海道之交通已完全折断,实违反辛丑条约之规定”,要求“迅即制止中国之交战军队停止阻断经行大沽海口之海道自由交通之行动”,否则,“各代表保留保持外国船只及维护天津港口出入自由之特权”。在帝国主义压力下,鹿钟麟于12日急电北京政府同意开放大沽口,但要求外交团确实担保“外国轮船不得代为敌军运兵运械。外舰入口,不得有敌舰混入”。
11日晚,日驻津总领事馆派员至国民军前敌总指挥部,称日驱逐舰一艘定于12日上午10时入口,请予免验放行。总指挥部同意其入口,并约定了入港时刻、旗号、停泊地点等项。但12日有两艘日舰入港,其时间、舰数均与约定不符,且至港口不停泊以待大沽炮台守军察看。大沽炮台国民军守军当即以旗语令其停止前进候查,日舰不理,并以机关枪射击炮台守军,国民军被迫以步枪还击,日舰遂撤退。在双方互击中,国民军死4人,伤8人,日军自称伤3人。这就是大沽口事件。
事件发生后,当日国民军向天津日总领事有田提出严重抗议。日领事也到国民军前敌总指挥部抗议。当晚双方派员至大沽口商谈船只通行办法。13日晨,鹿钟麟将经过情况电告北京临时政府。当日北京临时政府外交部即派员向日使芳泽提出口头抗议。日使反诬中国军队开炮打伤日舰官兵,并随即照会北京临时政府外交部提出抗议,要求中国政府“严饬前方军警,遏止此种不祥事件之再发”。
14日下午,北京市民举行了国民反日侵略直隶大会,提出立即撤退津沽一带日本军舰;日舰非得中国允许,永不准在中国境内停泊和行驶等条件。次日,天津各界4万余人开紧急大会,议决请政府严重抗议和抵制日货英货等项。但日本不顾中国人民的抗议,联合英、美、法、意等国,向中国临时政府施加压力,迫使就范。
16日,驻京外交使团决定批准驻天津各国海军司令官之议案,根据辛丑条约,抗议封锁大沽海口,由辛丑条约有关国英、美,法、日、意、荷、西、比八国公使联名向中国政府发出最后通牒,当天下午,首席公使荷使欧登科代表八国向外交总长颜惠庆致最后通牒,提出五项要求:“(甲)由大沽砂州至天津之航道,须全行停止战斗行为。(乙)应除却水雷地雷及其他一切障碍物。(丙)恢复所有航路标识,且须保证将来不再发生任何妨碍行为。(丁)一切兵船须停泊于大沽砂州之外,且须对外国船舶不加以任何干涉。(戊)除海关官吏外,应停止对于外国船舶之一切检查。对上述各项,若于3月18日(星期四)正午止,不得满足的保障时,则关系各国海军当局,决采取所认为必要之手段,以除去阻碍天津及海滨间之航海自由及安全上之一切障碍,或其他的禁止与压迫。”同日,日本外务省训令驻京公使芳泽,就大沽口事件向中国政府提出最后通牒,提出严重处罚加害者;向日本政府谢罪及赔偿损害等四项要求。同时,日、美、法、意等国向大沽口增调军舰,实行武力威胁,有重演八国联军进攻北京之势。
在帝国主义列强的威胁下,17日,段祺瑞政府外交部复函荷使,表示“该通牒所开条款,除饬由地方军事长官妥酌办理外”,要求“有海军在天津之各国公使,迅即转行驻津海军司令官与地方军事当局从容妥商,维持至海通道之稳妥交通办法”,企图由地方当局与之妥协了事。在此形势下,同日,国民军被迫承认八国最后通牒的五项要求。直鲁军也接受了这五项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