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部门今天(3日)公布范冰冰案情况,范冰冰被责令按期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超8.83亿元。
对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追缴税款2.55亿元,加收滞纳金0.33亿元;
对范冰冰采取拆分合同手段隐瞒真实收入偷逃税款处4倍罚款计2.4亿元,
对其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偷逃税款处3倍罚款计2.39亿元;
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计收入偷逃税款处1倍罚款计94.6万元;
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户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非法提供便利协助少缴税款各处0.5倍罚款,分别计0.51亿元、0.65亿元。
今天(3日)中午12时许,@范冰冰 发布道歉信称,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深感羞愧,向大家诚恳道歉。对税务机关调查后依法作出的一系列处罚决定,完全接受。将按照税务部门的最终处罚决定,尽全力克服一切困难,筹措资金、补缴税款、缴纳罚款。
范冰冰案教育警示文艺影视从业者遵纪守法
税务部门3日公布范冰冰案情况,范冰冰被责令按期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8亿余元。开出巨额罚单的处罚依据是什么?为何对范冰冰处以行政处罚而没有追究刑事责任?此案对文艺影视界有何教育警示意义?新华社记者采访了法学专家和文艺影视界人士。
处罚金额体现宽严相济
记者了解到,范冰冰案是我国税务部门近年来处理的个人偷逃税款金额最大的案件。税务部门对范冰冰及其名下公司的4类逃避纳税行为分别处以0.5倍至4倍罚款,其中针对范冰冰拆分合同的行为开出的4倍罚款达到2.4亿元。
法学专家和文艺界人士认为,税务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罚,有利于维护我国税法的权威性、严肃性,有利于促进影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增强全社会依法纳税的意识。
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偷税,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阴阳合同’是一段时间以来社会各界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说,因此税务部门对于范冰冰拆分合同的处罚较为严厉,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对今后类似涉税违法行为起到强烈教育警示作用。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樊勇认为,税务部门处罚决定总体上兼顾了法律、社会和政策效果,体现了宽严相济、实事求是、区分情形、综合考量的宗旨。
未被追究刑责符合刑法规定
为何对范冰冰处以行政处罚而没有追究刑事责任?这是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我国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同时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说,刑法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以刑罚为后盾,保障国家税收安全。目的在于及时追缴税款,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所研究员张斌说,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推进,税收制度不断完善,公民牢固树立依法纳税意识尤为重要而紧迫。范冰冰案对那些藐视税法、心存侥幸的人来说是一个强烈警示,对广大公民也是一次普法教育。
规范税收秩序推动影视业健康发展
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电影局等部门6月底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加强对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的治理,控制不合理片酬,推进依法纳税,促进影视业健康发展。
影视演员作为公众人物,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范冰冰的偷逃税行为也引发业内反思。
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主席仲呈祥指出,中国影视艺术发展,需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执行国家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的环境下,规范有序进行。人民群众对影视界的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反映强烈。税务部门的处罚决定顺民意、聚民心,有助于推动新时代文学艺术健康发展。
他认为,这对广大文艺工作者的健康成长也极有帮助,提醒大家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按照人民的要求和时代的呼唤,自觉走德艺双馨的道路。
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副主席、中国文联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林永健说,必须正视影视业存在的偷逃税现象。“影视演员成了名,站在那儿就是成本,开口就有利润,出了名、得了利,还不依法纳税,不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这无论如何是说不过去的。”
他说,对这件事的及时依法处理,也有利于促进行业内公平合理分配,治理文艺界乱象。“我想,广大文艺影视工作者从内心里都是赞成和支持的。”
记者了解到,国家税务总局即将开展专项行动,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对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查自纠并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的影视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免予行政处罚,不予罚款;对个别拒不纠正的依法严肃处理。
林永健认为,这样的方式既能够保障依法纳税者的合法权益,又能够促进我国影视业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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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早已成惯例
明星偷税漏税行为,触犯的不仅仅是道德底线,更是触犯法律法规。近年来,有关部门加强了对包括明星在内的高收入群体的纳税监管,但随着明星片酬一路水涨船高,明星需要缴纳的税费也在增加,避税花样仍然较多。
签订“阴阳合同”成为影视明星变相偷税漏税的惯用伎俩,所谓的 “阳合同”将报酬标得很低,用于欺骗税务部门,而“阴合同”才是体现真实报酬的合同。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经济法研究室副主任席月民曾在《光明日报》撰文指出:一些内地歌手、影视演员的演艺合同,有的连公章都没有,给个人偷漏税造成极大“可利用空间”,同时,经纪公司与制片方制造假合同偷漏税也已成为影视行业公开的秘密。
涉嫌偷税漏税明星不完全盘点
1、毛阿敏偷税漏税近4万元
1989年,年仅26岁的毛阿敏在黑龙江表演5天,赚了6万元,却偷税漏税近4万元,经媒体报道后,导致全国公愤,被原单位关了3个月的“禁闭”。据悉,当时的罚款总额高达60多万。而5年后,毛阿敏再次堕入税案风云,依据新华社当时的通稿,毛阿敏因偷税,需补缴的税款为27万。
2、刘晓庆因偷税入狱
1996年刘晓庆成立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接了不少单子,但为了多赚一点,通过虚假申报等手段偷税漏税达1458.3万元。因此在2000年北京市公安局依法对刘晓庆进行刑事拘留,经法院审判在铁窗内待了422天。
3、林志玲补税140万
2016年,据台湾媒体报道,林志玲6年前被台湾税务局要求补税,并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败诉。林志玲因为漏报3年薪资收入,被要求补税与罚款819万余元台币,随后,林志玲提出行政诉讼,结果抗税失败,虽然罚135万余元台币撤销,但还是得补缴684万余台币(约合140万人民币)税金。
4、大S、小S补交税款高达3000万元新台币
2006年7月,大S(徐熙媛)、小S(徐熙娣)被台湾税务部门列为头号追税对象。据悉,5年来两人少报收入近亿元新台币,按条文规定计算,两人须补缴税款高达3000万元新台币。
5、韦唯身陷“逃税”风波
2009年,有媒体报道称,瑞典税务机关指控韦唯逃税,4500万资产可能被冻结,对此韦唯经纪人作出回应:瑞典的指控依据并不属实,韦唯是中国籍艺人,完全没有义务向瑞典交纳个人所得税。其律师发表声明,称已向瑞典税局说明财产状况,而瑞典法院目前也已撤销指控。
6、吴宗宪补税229万及罚款114万
台湾税务部门从2000年度盯上吴宗宪旗下事业体,其中2000年和2001年就有6件税款案进入诉讼程序,吴宗宪全都输掉,法院认定其需补税229万及罚款114万。
7、萧蔷漏报个人所得税
2011年,台湾税务部门称萧蔷漏报其参演内地电视剧所获得的226万酬劳,且同时漏报取自采晏工作室的964万薪资所得,应补税400万,并裁处204万罚款。
8、任贤齐补税265万新台币,罚款149万新台币
2008年,任贤齐被台湾有关部门要求补税和交罚款共计414万新台币,原因是10年前他拍摄连续剧《笑傲江湖》时未将327万新台币片酬纳入所得报税,又漏报公司业务报酬690万新台币。最终法院裁判任贤齐方面补税265万新台币,罚款149万新台币。
明星偷漏税的后果有多严重?
大部分明星偷税漏税最后都以补缴税款并罚款的方式告终。但是,即便有严厉的国家税法,还是阻挡不了一些艺人的贪欲。在现行法律法规下,明星偷税漏税有怎么的后果?
按照刑法的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涉嫌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在两种情况下才会被追究刑责:一是,逃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二是,5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现在一些明星的巨额出场费已经到了无法让人忍受的地步,他们的费用甚至超过了影视制作费。 其实明星的片酬收入都是税后收入,他们在与制片商签订时就会商定个人所得税由制片方缴纳,这也是公开的秘密。
中国的影视剧为什么拍不好,很多烂片,就是因为演员的片酬占整剧的投资比例太高,剩下不多的投资用在场景、制作、剧务及工作人员的工资,可想而知能拍出好剧吗?
对此,有人呼吁国家能够考虑制定政策,把明星的出场费由税后改为税前;还有人呼吁给个人收入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让那些私下勾当无处藏身。
偷税漏税的帮凶:
经纪人以及各种社会关系
在关注明星偷税漏税的同时,还需要关注到底是谁做了明星偷税漏税的帮凶。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一些明星的经纪人无形中充当了这样的角色,因为很多费用往来其实是经纪人在中间经手,那么这些经纪人大部分都知道自己的老板是不是偷税漏税。如果他们明知不报,或者是从中分取利益,这样的行为自然可以视为偷税漏税的帮凶。而另外一些为明星提供屏障的社会关系的人物,在明星的偷税漏税中似乎都扮演了一种不光彩的角色。
来源:新华社、光明日报、凤凰网财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