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猝死宾馆温泉池 法院判赔13万

发布日期:2010-10-22 来源:财富国际 阅读:

    吴先生参加单位组织的带薪休假赴海南省旅游,在下榻的宾馆温泉池内,吴先生突然被人发现昏迷在池底,不幸死亡。吴先生的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遭拒绝。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融庭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并作出当庭判决,保险公司应赔付原告吴先生家属保险金13万元。pUv财富国际

  休假时猝死温泉池底pUv财富国际

  2009年8月,在上海某公司任职的吴先生,参加单位组织的带薪休假赴海南省旅游,单位委托上海益欣旅行社为参加此次休假的全部人员购买了保险公司的旅游综合意外伤害保险。pUv财富国际

  8月27日晚9时许,在下榻的宾馆温泉池内,吴先生突然被人发现昏迷在池底,呈仰躺姿势,救出水面时已没有了呼吸迹象,最终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pUv财富国际

  事发后,经当地公安机关到场勘验,排除了他杀、自杀等,最后结论为“猝死”。此后,吴先生的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2009年10月保险公司作出理赔结案通知书,拒绝赔付,理由是被保险人身故原因为“猝死”,不予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pUv财富国际

  2010年1月,吴先生的家属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意外保险金13万元,赔偿律师代理费5000元。pUv财富国际

  法庭上,保险公司强调,被保险人吴先生死亡原因并非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件,而是“猝死”。所谓“猝死”,根据相关医学材料的解释,是指因潜在的自然疾病突然发作、恶化所造成身体机能功能性衰竭而导致急速死亡,因此“猝死”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意外事件,所以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pUv财富国际

  保险公司应担责pUv财富国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保险公司不能举出相反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被保险人之死亡是由潜在疾病所致,且选择依据当地公安机关的查验结果为基础,放弃对吴先生进行进一步尸检的权利,故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并承担全部的保险金赔付责任。至于原告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律师费的请求,法院对此不予支持。pUv财富国际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副院长荚振坤解释,法院在审理本案时,结合了猝死的定义以及被保险人的具体情况,从而对被保险人的猝死原因加以认定。pUv财富国际

  通常认为,猝死是指貌似健康的人,由于机体内潜在的疾病或重要器官发生急性功能障碍,导致意外的、突然的、非暴力性死亡。造成猝死可以有某些诱因如精神过度紧张、暴饮暴食、轻微外伤、冷热刺激、过度疲劳等,也可以无明显诱因。由此可见,猝死包括非疾病的意外死亡。pUv财富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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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游客“猝死”海南温泉池pUv财富国际

   市民吴某赴海南旅游,“猝死”在一家宾馆的温泉池内,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遂诉至法院。日前,浦东新区法院金融庭当庭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吴某家属保险金13万元。pUv财富国际

  去年8月下旬,47岁的吴某参加单位组织的带薪休假海南游。单位委托上海某旅行社为所有参加休假旅游的人员购买了旅游综合意外伤害险。8月27日21时许,吴某下榻宾馆泡温泉,不久被人发现仰躺在温泉池底,于是将他救起,但他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经当地公安机关勘验,排除了他杀、自杀等,最后结论为“猝死”。pUv财富国际

  此后,吴某的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去年10月保险公司作出理赔结案通知书,拒绝赔付,理由是被保险人身故原因为“猝死”,不予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今年1月,吴某的家属向浦东新区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意外保险金13万元、赔偿律师代理费5000元。pUv财富国际

  法庭上,保险公司一再陈述“猝死”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情况。所谓“猝死”是指因潜在的自然疾病突然发作、恶化所造成的急速死亡,因此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 “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意外事件”,所以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此外,吴某家属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律师费也无法律依据。pUv财富国际

  吴某家属却认为,保险公司的理解是狭隘的,“猝死”并非一定是疾病的“猝死”,还应包括不明因由的意外死亡,保险公司以吴某“猝死”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意外事件而拒赔,理由不充分,且保险免责条款中也没有明确规定。pUv财富国际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未直接约定猝死是否属于承保范围或免责范围,所以应根据被保险人的死亡是否属于承保的意外伤害或免责条款中所约定的“既有疾病的急性发作”加以认定。根据《保险法》和涉案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受益人在索赔时原则上应承担保险事故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的证明责任。pUv财富国际

  在本案中,涉案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方已经及时通知了被告,并向被告提供了被保险人的生前全部病史,对被保险人不存在潜在疾病完成了自己的初步证明义务。在此情况下,被告不能举出相反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被保险人死亡是由潜在疾病所致,故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承担全部保险金赔付责任。pUv财富国际

  至于吴某家属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律师费的请求,因律师费未在双方合同中明确,故法院不予支持。pUv财富国际

  沪游客"猝死"海南宾馆温泉池 保险公司赔付13万元pUv财富国际

  通讯员严剑漪、富心振10月21日报道:上海市民吴先生参加单位组织的赴海南旅游期间,“猝死”在一家宾馆的温泉池内,其家属以旅游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为由诉至法院,双方为此对簿公堂。pUv财富国际

  2010年10月21日上午9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融庭对此案进行开庭,该院副院长荚振坤亲自担任审判长。在经过2个半小时的审理后,法院作出当庭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赔付原告吴先生家属保险金13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pUv财富国际

  游客“仰躺”温泉池底pUv财富国际

  2009年8月,在上海某公司任职的吴先生,参加单位组织的带薪休假赴海南省旅游,单位委托上海某旅行社为参加此次休假的全部人员购买了保险公司的旅游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单。同月27日,也就是吴先生与10余位同事到达海南的第二天,晚上21时许,在下塌的宾馆温泉池(水深80公分)内,吴先生被人发现昏迷在池底,呈仰躺姿势,救出水面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pUv财富国际

  事发后,经当地公安机关到场勘验,排除了他杀、自杀等,最后结论为“猝死”。此后,吴先生的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2009年10月保险公司作出理赔结案通知书,拒绝赔付,理由是被保险人身故原因为“猝死”,不予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2010年1月,吴先生的家属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了诉讼。  pUv财富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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