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医疗保险未尽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退保费

发布日期:2012-04-12 来源:财富国际 阅读:

  案例0sZ财富国际

  2011年4月27日,黄勇为其女儿黄英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年的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缴纳了保费362元。当时,原告黄勇向被告提交了原告黄英的出生医学证明,证明黄英的健康状况为良好,被告亦未要求作其他检查及提交其他健康与否的证明。0sZ财富国际

  2011年6月,原告黄英被查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2011年7月24日至2011年8月18日在医院住院治疗,并施行手术,花去各项医疗费用44554.28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原告的各项保险金为6941.65元,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支付上述款项,被告以原告隐瞒病情投保为由拒绝赔付,原告求偿未果,遂诉至法院。0sZ财富国际

  说法0sZ财富国际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医院对原告黄英的诊断,可以认定原告黄英的疾病为先天性疾病,是一出生就具有的疾病,是投保前就存在的风险,属保险公司免责情形。但原告黄英的疾病系投保后才发现,非原告黄勇故意隐瞒,故原告黄勇的行为属因重大过失而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0sZ财富国际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退还原告黄勇、黄英保险费362元,无需给付保险金。0sZ财富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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