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遭遇保险公司“逆选择”

发布日期:2010-11-03 来源:财富国际 阅读:

  在保险公司“逆选择”的话题开始之前,我们先来看下面这个案例。今年已经74岁的李大妈在07年1月份的时候,参加了小区里组织的一个理财说明会。当时经现场的销售人员推荐,投保了某寿险公司分红型年金保险,该款保险的年费是1万元,缴费期为5年。李大妈在缴纳1万元后,隔了两天该寿险公司营销员小黄就上门送来了保单,并要求被保险人签名。由于该险种的投保年龄上限为60周岁,李大妈是不能作为被保险人的,在小黄的提议下,李大妈也没有多考虑就在“被保险人签名”一栏中签下了其女儿的姓名。EqH财富国际

  今年4月份的某一天,李大妈家里来了客人,在闲聊中说起了这份保单,客人觉得有些蹊跷,便要求看保单。这一看,李大妈才知道自己“上当”:购买之前,营销员说该险种有“双份红利”,并且缴费满5年就能收回本金。但实际上条款上约定的并不是这样,所谓的“双份红利”就是每年固定的生存金返还加上不确定的分红,所谓的收回本金其实是要等到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领取的满期生存金。李大妈当即致电营销员小黄要求办理退保,小黄则明知道李大妈是代签的,还要求李大妈带着被保险人去保险公司做签名鉴定,甚至还以“代签名行为是要负法律责任的”进行威胁。李大妈顿时恼火:当初提醒她代签的也是这个营业员。她和女儿坚持要找保险公司讨个说法。EqH财富国际

  作为保险公司方,营业员小黄先是提到因为代签的原因不允许退保,之后又拿出去年10月份出台的《新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来告诫李大妈母女,即便是不合法的代签名的合同,只要超过2年,这保险已经是既成事实,仍是不能退的。后经过多次协商,李大妈母女俩只能采纳保险公司所说的“转保”的方式,即把投保人也改成女儿的。EqH财富国际

  这个案例所涉及的“不可抗辩”条款,原是指在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在核保前以及合同成立2年内必须充分行使调查权,以了解投保人是否具有不如实告知的情况。但是这个案例中,保险公司在明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下(即李大妈代替女儿签字)仍然收取保费。这种行为在国外称为保险公司的“逆选择”,当保险事故不发生,则双方相安无事;保险事故一旦发生,保险公司则以早已掌握的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实为由,不赔保险金、不退保险费,这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社会对保险业的信任度降低。所以在这里,笔者也要告诫所有的保险消费者,即便有《保险法》的约束,一些保险公司仍然可以找到空子可以钻,在购买保险的时候一定要按照常规程序来办,否则可能就会像李大妈一样遭遇保险公司的“逆选择”。EqH财富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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