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次增值 双重借款
客户同时投保福禄鑫尊和豪华版金账户,在福禄鑫尊生存保险金、特别生存金、祝寿金受益人为投保人的情况下,客户可以将福禄鑫尊生存保险金、特别生存金、祝寿金、红利金转入豪华版金账户,实现资金四次增值;同时客户享有福禄鑫尊保单借款和豪华版金账户保单借款(一年后方可借款),不影响原来产品的收益情况,满足资金周转的需求。
多样规划 灵活领取
客户可在保险期间内,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应急、医疗、教育、养老等个人需求从个人账户灵活支取,满足人生不同阶段的需求;
万能终身 财富传承
豪华版金账户终身领取,若客户同意将以上四大利益转入豪华版金账户,根据客户需要实现财富保全与资产传承,自在人生随心所欲。
国寿金鑫尊(豪华版)组合计划利益条款
国寿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公司首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5%;以后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在上一次给付金额的基础上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增加,但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最高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30%。
自保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特别生存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合同年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给付特别生存金。
三、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本公司按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祝寿金。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自保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2.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