轿车发生单方交通意外 法院判保险公司赔付

发布日期:2012-04-28 来源:财富国际 阅读:

    案情介绍 o2u财富国际

    2011年3月14日,原告黄某在被告某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一辆别克轿车投保了车辆损失综合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等险种,其中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11.58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为1万元。保险期限自2011年3月15日零时起至2012年3月14日24时止。o2u财富国际

    2011年11月29日,被告接到原告报案称:2011年11月27日23时,司机郭某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由东向西行驶至112国道处,因路面施工,操作不当,发生单方事故。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坏、乘车人王某甲受伤。o2u财富国际

    2011年11月28日1时,王某甲在家属陪同下至某医院就诊,治疗期间,原告花费医疗费共计3521元。同日,原告先后委托清障中心和救援公司对车辆进行救援和拖拽,共花费2135元。同日,交管部门对事故作出认定,认定郭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o2u财富国际

    2011年12月7日,被告保险公司对驾驶员郭某就保险事故事实进行了询问,郭某称自己是交通事故发生时的机动车驾驶者。同日,王某甲在原告陪同下接受了被告询问,称交通事故发生时,驾驶者为其父王某乙。当日,王某乙对此作出否认,称驾车人为郭某。2011年12月26日,被告对王某甲的主治医生张大夫进行了询问,张大夫称,据其了解驾驶者为王某乙。o2u财富国际

    2012年2月9日,原告在某汽车技术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进行了维修,支付修理费70571元。o2u财富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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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4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拒赔通知书,拒赔理由为,根据保险条款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四)盗抢、欺诈”。o2u财富国际

    原告因被告拒绝理赔遂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车辆损失保险金72706元、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金3521元。被告辩称,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原告隐瞒被保险机动车驾驶员的情况,交通事故发生时的驾驶员并非郭某,而是王某乙。原告在发生事故后,未如实陈述保险事故事实,导致被告无法查明保险事故是否有免责情况,故被告不同意赔偿。o2u财富国际

    庭审中,王某甲作为原告证人出庭作证(未满18周岁),当庭推翻了保险公司询问时所回答内容,称晚上从家出来时很迷糊,上车就睡着了,因郭某与其父王某乙背影很像,因此误认为是王某乙开的车,其实当天的驾驶员应为郭某。o2u财富国际

    法院根据查明事实及保险法、合同法、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黄某车辆损失综合保险金72706元及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金3521元。宣判后,原告、被告未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o2u财富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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