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保险金能否用于债务清偿?

发布日期:2015-03-17 来源:财富国际 阅读:

导读:2014年12月,李某驾车外出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本人及其配偶当场死亡。李某生前在多家保险公司购买交通意外险,且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均为“法定继承人”。据了解,李某夫妇有一儿子,其父母也健在。由于李某生前经营一家纺纱厂,资金流水较大,因此与多家企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于是,债权人要求其家属以保险金清偿欠款,但遭拒绝。债权人遂通过诉讼保全的形式要求冻结各家保险公司的未来理赔款,以用于偿还李某生前债务。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当中。xty财富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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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xty财富国际

既然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属于明确指定受益人的范畴,那么保险金不应作为李某的遗产来处理。李某家属作为受益人没有清偿李某生前债务的义务,法院应驳回债权人冻结保险公司未来理赔款的诉讼请求。xty财富国际

案例分析xty财富国际

1、死亡保险金能否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xty财富国际

本案的纠纷在于获得死亡保险金的李某家属有没有偿还李某生前债务的义务,即死亡保险金能否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xty财富国际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务,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而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抚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身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由此可见,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既不纳入遗产分配,也不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xty财富国际

2、“法定继承人”是否属于明确指定受益人xty财富国际

然而,案件中指出,李某生前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中明确指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于是,问题的关键在于:“法定继承人”是否属于明确指定受益人。xty财富国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中有:“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继承人为受益人。”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顺序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人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xty财富国际

由此可见,“法定继承人”属于明确指定受益人,即本案中的受益人为李某的儿子和父母,并按保险合同约定享有受益权。xty财富国际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既然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属于明确指定受益人的范畴,那么保险金不应作为李某的遗产来处理,李某家属作为受益人没有清偿李某生前债务的义务,法院应驳回债权人冻结保险公司未来理赔款的诉讼请求。xty财富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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