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智慧财务造假被投资者起诉 立信会所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日期:2018-10-05 来源:财富国际 阅读:

  一度沸沸扬扬的上市公司大智慧(行情601519,诊股)财务造假案终于尘埃落定。

  大智慧财务造假被罚,投资者怒将大智慧和审计机构立信所告上法庭。一审判决大智慧赔偿投资者损失。同时,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psp财富国际

  大智慧和立信所不服,提起上诉!立信所认为自己只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终,终审判决出炉:立信所败诉,就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业内人士介绍,连带赔偿责任和补充赔偿责任,差之毫厘谬之千里:连带赔偿责任,投资者可以在未找大智慧索赔的情况下直接找立信所赔偿,立信所不得拒绝;而补充赔偿责任,是在大智慧无力赔偿的情况下,立信所才就差额承担赔偿责任。

  券商中国记者还注意到,今年,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曾表示,按照中介机构勤勉尽责与上市公司信披同步关注的原则,今年上半年证监会对11家证券中介机构启动调查,同比增长22%,涉及证券公司3家、会计师事务所5家、评估机构2家和律所1家,这些案件主要涉及机构在提供证券服务时未勤勉尽责,表现为不遵守业务规则,个别机构的从业人员甚至参与合谋造假。

  高莉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进一步明确突出信披违法案件作为线索筛查和分析的重点,绝不放过任何可疑线索,发现一起立案一起,坚决查办影响恶劣的重大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对中介机构违法违规保持高压态势,督促信披业务主体归位尽责。

起因:大智慧信披违法,立信所一起被罚

  案件的起因还得从2016年7月说起。

  证监会公布了大智慧信息披露违法案,公司在2013年通过承诺“可全额退款”的营销方式,以“打新股”、“理财”等为名进行营销,利用与相关公司的框架协议等多种方式,共计虚增2013年度利润1.2亿余元,违反了有关规定,被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张长虹(大智慧董事长兼总经理)等14名责任人员被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款;张长虹等5名责任人员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同时,作为大智慧2013年财务报表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也收到了一份行政处罚。

  ?大智慧财务造假被投资者起诉,立信会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不服并上诉,二审最终败诉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立信所对大智慧2013年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姜维杰、葛勤。立信所在审计过程中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1、未对销售与收款业务中已关注到的异常事项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

  2、未对临近资产负债表日非标准价格销售情况执行有效的审计程序;

  3、未对抽样获取的异常电子银行回单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4、对于大智慧2014年跨期计发2013年年终奖的情况,立信所未根据重要性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予以调整;

  5、未对大智慧全资子公司股权收购购买日的确定执行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

  根据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

  1、责令立信所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业务收入70万元,并处以210万元罚款。

  2、对姜维杰、葛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因为财务造假,大智慧和立信所吃了罚单,不过麻烦并未就此结束,全国各地不少股东集结索赔。

  券商中国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看到多起投资者维权的官司,其中,绝大多数将立信所一起告上了法庭。

  ?大智慧财务造假被投资者起诉,立信会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不服并上诉,二审最终败诉

  一审法院判决,大智慧赔偿投资者经济损失;立信所对大智慧所负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终审:驳回上诉,立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一审的判决,大智慧和立信所表示不服,决定再次上诉。

  ?大智慧财务造假被投资者起诉,立信会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不服并上诉,二审最终败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阅卷、调查并询问当事人后,决定不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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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书认为,该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

  1、该案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是否正确;

  2、案涉证券虚假陈述与投资者的交易损失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3、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占比是否正确;

  4、立信所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中,关于上诉人立信所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立信所主张本案应适用有关规定,因其主观系过失,故其承担的应是补充赔偿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众所周知,在证券市场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报告对于众多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具有重大的、决定性的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在为上市公司出具会计报告时应当更为审慎、勤勉尽责,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立信所作为专业证券服务机构,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异常情况,未按照其执业准则、规则,审慎、勤勉的执行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对会计原则进行适当调整,导致大智慧的提前确认收入、虚增销售收入,虚增利润等严重违法行为未被及时揭示,对于大智慧虚假陈述事件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立信所未举证证明其对此没有过错,依法应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立信所认为其主观系过失故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意见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立信所应当就投资者的损失与大智慧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虽然立信所的违法行为与大智慧的虚假陈述行为并非完全一一对应,但根据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内容,两者的虚假陈述行为的主要方面基本吻合,足以认定构成共同侵权。

  最终,大智慧和立信所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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