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印发《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9-29 来源:财富国际 阅读:

  财政部印发《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 》。通知称,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包括: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等。本通知自10月1日起执行。5rf财富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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