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对社会弱势群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制订了相应的政策:
一是规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包括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企业的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8.3%(含个人的2%)缴纳,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发给医疗费。
二是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8.3%(含个人的2%)缴纳,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发给医疗费。
三是市直参保单位规定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养老金并已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男25年、女20年)的退休人员,单位和个人均不用缴费,可直接进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注:2004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按统一标准收取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月收费标准为缴费时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缴费期限8年。计算缴费期限时,要相应抵减其已经参加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国家部委及省属驻肇单位仍旧执行《转发市府办关于国家部委及省属驻肇单位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四是规定单位破产、终止或因其他原因中止经营清产核资时,清算人、单位必须通知市社保机构,其拖欠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与拖欠职工工资按同等序列优先予以清偿。五是上述用人单位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由单位及职工个人按当年规定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费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