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近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失业保险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区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统一按照广西最低工资一类地区标准执行。因此,玉林市失业保险待遇将按一类地区标准执行。下面由人人保小编为您介绍详细情况。
《通知》明确,为进一步完善玉林区失业保险制度,加强基金管理,提高失业保险基金保障能力,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的功能作用,在全区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基金征缴办法、待遇标准、经办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基金预(决)算,完善失业保险调剂金制度,逐步推进实现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
据介绍,广西最低工资按地区分为四类,以2015年为例,玉林市属二类地区,2015年最低工资为1210元/月,失业保险待遇最低为847元/月。按照新政策,一类地区最低工资为1400元/月,我市失业保险待遇最低提高至980元/月,比原政策提高了133元/月。
目前,广西全区已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办法。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职工申报的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超过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费。
按照现行政策,虽然征缴办法统一,但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是依照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在待遇享受上还存在地区差异。此次通过完善市区失业保险制度,将履行缴费的义务和享受待遇的权利相结合,同等履行义务就应同等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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