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6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青岛市昨天下发了《关于青岛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其中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以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5%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人人保小编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工伤保险期限与施工合同工期一致
青岛市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其中,对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建设项目使用的流动性强、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农民工(包括总承包单位和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但不包括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参保。
根据规定,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为农民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以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5%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为:工伤保险费=项目工程总造价×1.5%。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其工伤发生率和基金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费率。其中,在建工程项目,以剩余的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5%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剩余的项目工程总造价由城乡建设部门审核确定。
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期限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合同工期一致,即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在建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参保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提前竣工的,工伤保险期限在工程竣工之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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