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大工伤事故,按照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试行)》(第56号)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重伤事故(1)经医师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1/3以上。(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腓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5)服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6)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二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7)脚部伤害。脚趾轧断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凡不在上述范国内的伤害,经医生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会同基层工会个别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由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在发生工伤事故时,一定要结合实际情况做判断。人人保在这里提醒大家,无论如何一定要维护参保人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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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工伤保险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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