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古代的酷刑,其名目之多、手段之狠、受害之惨是世界各国历史上很突出的。翻一翻二十四史中的刑法志、酷吏传,查一查《太平御览》等类书中的刑法部分,看一看野史笔记、小说戏曲中的相关记述和描写,里面记载的各种刑罚名称、刑具名目、用刑方式及许许多多血淋淋的事实令人怵目惊心。笞杖可以说是刑罚中较轻的一种了,其尚且如此,更不要说其他的刑罚了。历代统治者暴虐的本性和害人的技巧,在使用刑罚的手段上得到了充分的表现。
鲁迅在杂文《忽然想到》里写道:“身中间脖颈最细,古人则于此斫之;臀肉最肥,古人则于此打之……后人之爱不忍释,实非无因”,因此“打屁股”实在是“延国粹于一脉”。宝玉被打屁股,有人说是因贾政恨铁不成钢而产生绝望后的暴怒表现,而官府打人屁股,也有人说是“惩戒”“教化”群臣子民之必须手段。这种思想意识应该令人警觉。
就“打屁股”而言,既有官刑,又有私刑,其实都反映了占统治地位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伦理观念。“打屁股”等刑罚的产生和使用,残忍行为的出现和存在,它又是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文化观念和人们心理的反映。作为一种历史和文化的现象,它有着延续性,经常表现为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残忍意识和扭曲人性。“打屁股”绝不能再成为“国粹”,中国不能再成为一个“打屁股”之下的施行法外之刑和严重贬低人类尊严的国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