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禁止官员狎妓。赵祯(宋仁宗)当皇帝时便规定,负责分管刑狱的官员提点刑狱不得召妓,当时的说法是“不得赴妓乐”。四五十年后,赵顼(宋神宗)当皇帝时则扩大到整个监司范围,不仅是提点刑狱,所有监察官员一律禁嫖。但也有例外,一年365天中有一天可以“放松”一下,就是赵顼过生日那天的“圣节”。时人诗句中所谓“共君今夜不须睡,未到晓钟犹是春”,说的就是圣节之夜的情形。
明宣宗发动大规模扫黄
明朝初至中叶娼妓业尤为发达。许多达官显贵不问朝政国事,沉溺于歌舞升平、灯红酒绿之中;名流贤达狎妓冶游、寻欢作乐。后来,还出现了研究、评价妓女的《嫖经》,成为当时的狎妓指南。当时妓女满布天下,大都会有数以千计之多,就是穷乡僻壤,也不乏其人。
明宣德四年,也就是公元1429年秋天,30岁的明宣宗朱瞻基对这种社会现象受够了。明宣宗朱瞻基是明仁宗的长子,生于建文元年(公元1399年),是一位能文能武的明君。他称帝时,国家政纲松弛,官员日益腐败淫逸,终日纸醉金迷,纵情享乐。登基的第四年,朱瞻基终于无法忍受满朝文武的生活作风日益败坏,决定在全国裁汰官妓,严肃法纪,阻止帝国官员们沉溺于腐朽荒淫的私生活。
朱瞻基发动的这个行动是中国第一次大规模的扫黄运动。他下令查封了北京和其他大城市的大批妓院,废除了原有的官妓制度,禁止官员携妓宿娼,但对民间娼妓业却没有什么限制。当时朱瞻基的扫黄主旨,是为了巩固帝业不被颠覆,官吏不嫖娼,使所谓“父母官”的形象更为正面。因此,此次扫黄只对官员们起了一点威慑作用而已。
以后,朝廷都有明确的规定,官员可以让官妓陪酒、陪舞,但不能陪睡。如果违反,轻则打几十大板,重则开除公职,贬为庶民。公款吃喝,再找“三陪女”,更是绝对犯忌。《名公书判清明集》有一判例,南宋时崇安知县因“日日宴饮,必至达旦,命妓淫狎,靡所不至”遭奏劾,最后被降为县主簿。即使不是公款消费,如果官员参加有妓女作陪的私人宴会,也要被处分:“诸州主管常平官,预属县镇寨官妓乐及家妓宴会,依监司法。即赴非公使酒食者,杖八十,不以失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