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对此有相关立法
前文中说了,男人纳妾是允许的,但“伪主妇”是不被允许的。为此,历朝历代都曾出台过相关法律,要么取缔,要么严禁。
早在公元前651年,齐桓公就与十多个诸侯在葵丘订立了一份盟约,其中有一条就是“毋以妾为妻”。严禁“伪主妇”,竟然升格为“国际”公认的准则,可见古人不是一般的有共识。
唐以后的历代法律,都有处罚“伪主妇”的法令。唐宋律都规定,“以妻为妾、以婢为妾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之女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这就是说,出现了“临时夫妻”,势必会导致妻妾地位的颠倒,妻在实质上已经沦为妾了,因此,处罚更重。
元世祖灭南宋不久,一个叫王朝的官员上书提出,江南盛行典雇妻女为人妻妾的恶俗,请求朝廷颁令禁止。不久,朝廷果然颁布了命令:“诸以子女典雇于人及典雇人之子女者,并禁止之。”
这是从源头上打击“伪主妇”、预防出现“临时夫妻”的办法,没了买卖与典雇,将经济利益与“伪主妇”割离开来。但这个法律后来变形了,大约元政权发现这种现象涉及面太广,难以一刀切,不久又下令区别对待:“若典雇双方都愿意把出典之女变为受典者之妻或妾,可以允许;夫妻一同典雇于人,而以妻充人妾,只要不拆散他们的原有夫妻关系,也予允许;只有接受钱物的典雇行为,才予禁止”(《元史·刑法志》)。
这种禁令,貌似禁止,实际上是在纵容,因为接受钱物完全可以私下进行,完全可以用各种方法进行掩饰。这就难怪禁而不止,而且继续蔓延、花样更多了。
明代“临时夫妻”之风更盛,朝廷的禁令也比元代更严,波及到了原来的家庭:“凡将妻妾受财典雇于人为妻妾者,杖八十”,“知而典取者子各同罪,并离异,财入官”。该律所附“条例”,处罚更严:“以上犯罪及使女各色骗财等,除真犯死罪外,(户籍)属军卫者发边充卫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
组建临时家庭,要杖八十,原先的婚姻关系还要强制解除,没收财产。如果发现有女性以色相诱取“伪主妇”身份骗钱的,最高可判死刑,不可谓不严厉了。清律沿用了明律,但在量刑上比明代放松很多,“必立契受财,典雇与人为妻妾者,方坐此律。”这种放松,又为“临时夫妻”大开了绿灯,只要不破坏原来的婚姻关系或不收取钱财,就可不受约束。
窃以为,由打工潮引发的“临时夫妻”现象,不仅仅是源于住房问题引起的两地分居所致,婚外恋、离婚等现象,跟住房可没啥关系。难道刘代表所说的“临时夫妻们”都睡在露天的吗?难道他们的日常生活开支都是AA制的吗?再说,农民工的情感婚姻啥的,纯属个人隐私或私生活,毫无必要拿到讨论国计民生的两会上去说,也没有必要向古人那样还煞有介事的立法。
实际上,政府该做的,还是应该从世风上找根源,大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从教育上找症结,多多安排一些伦理、道德、忠贞等传统国学课程;从政策上多眷顾一下农民工群体,如用工单位尽可能安排农民工夫妻在一起工作等等,具体的我就不说了,那是时评家们该干的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