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否决权行使:
根据宪法的规定,一项法案在国会两院通过之后,须经总统签署方能生效。总统若不同意该法案,就可行使否决权。综合宪法规定和实践运用,总统行使否决权的方式有下列几种:
(一)把法案保留10天而不闻不问。国会通过的法案送交总统后,总统既不签署,也不退还。假若10天后国会仍在开会期间,这项法案即可生效。总统让一项法案不经他的签署便成为法律,仅仅是在一项法案得到公众或国会的强烈支持,而只是总统本人反对时才这样做的。但是,这种只具形式上否决意义的消极不同意办法是很少使用的。
(二)采取不予签署而退回国会的办法来否决法案。总统不同意某项国会已通过的法案,可不予签署,并附上异议书将该法案退回最初提出该项法案的议院。收到总统退回法案的那个议院,要进行复议。复议时,若2/3以上的议员坚持原案,则将此案送到另一院,在另一院也有2/3多数议员坚持原案时总统的否决就被推翻,法案即成为法律。复议时,出席会议的议员须达法定人数,并且以唱名方式进行表决。由于在两院复议时难以取得这种异乎寻常的多数,所以总统的否决权常常可以奏效。看起来,它似乎只具有拖延法案的性质,但实质上却几乎带有绝对的意义。
(三)采取“口袋否决”或“搁置否决”的方式。送交总统的法案,在国会休会前10天期间内,总统既不签署,也不附上异议书退回国会,过了10天,法案自然失效。美国总统经常使用这种方式,因为许多法案都是在国会即将闭会时通过的。这通常较上述否决方式更为有效,因为国会再没有机会去推翻总统的否决了。
由上可知,总统在运用否决权控制立法方面时常具有威慑力。总统不仅运用否决权以为事后的钳制,还常常利用此权以为事先的警告,对国会施加压力。当国会正在讨论某一总统认为不适当的法案时,总统如公开表示将要否决此案,国会自然会慎重考虑总统的意见而修正原来的法案。如1974年10月,福特总统曾事先表示要对一项援外拨款法案实施否决权,国会两院联合委员会听说后急忙对法案进行修改。所以,总统经常利用否决权的间接威慑作用来达到直接使用否决权的效果。
延伸阅读:
纽约州是美国独立后各州中行使否决权时间最长的州。在其1777年州宪法中设计了一种罕有的否决权,这种否决权是由一个审查委员会(the Council of Revision)来行使的,它由州长、州平衡法院院长及州最高法院法官组成。审查委员会在对州立法机关通过的法案进行审查后,可以经其成员多数票予以否决,并将反对意见连同被否决法案一起送还立法机关中该法案最初被提出的那一院。当然,它的否决也可由两院各以2/3票数推翻。此外,该州宪法规定,审查委员会有10天时间对法案进行审查,如果10天之内法案未被退回,则它将自动成为法律,除非在同时期内州立法机关休会。这种情况下,法案将在立法机关复会后的第一天被送还,而此时立法机关亦可着手进行对否决的推翻(P9)。总体上看,纽约州审查委员会对否决权的行使是比较成功的。在它存在的44年期间,它一共否决了169个法案,其中有51个法案重新经议会表决通过成为法律(P241)。后来制宪会议上很多代表之所以赞同把总统的否决权写进宪法,也正是看到了否决权在纽约州所发挥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