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否决权是美国总统发挥立法指导作用的一项重要武器。它在实践上的最初渊源可以一直追溯到古罗马,此后又曾出现过英王的否决权、北美殖民地时期总督的否决权和北美独立后一些州行政长官的否决权等几种形式。在制宪会议上总统否决权问题曾引起很多的争论。
总统否决权
否决权是美国总统在立法过程中发挥领导作用的重要武器,它的范围及有效性是测量总统实际权力的重要指标。由于总统对否决权的行使及国会对总统否决的推翻体现的是总统与国会,即行政权与立法权之间的相互制约,而联邦最高法院也通过对宪法中否决权条款的进一步说明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因此,对美国总统否决权进行详尽探讨有助于我们加深对美国政治中三权分立体制特点的认识。
现代美国,总统在立法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大。
首先,总统否决议案后,两院要以三分之二的多数才能否决无效,而三分之二多数是很难争取到的。
其次,总统可以通过咨文行使立法倡议权,事实上国会每年的立法工作主要就是围绕总统的建议进行的。
而由行政部门起草的作为行政建议的议案,通常由拥有管辖权的国会常设委员会主席或小组委员会主席在一个议院提出。行政部门的议案总可以在议会中找到至少一个代言人为他们提出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