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人大:关于取消天然气初装费减轻群众负担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8-10-03 来源:财富国际 阅读:

  一、现状

  天然气初装费属于政府定价范畴,重庆市物价局于2000年出台了《重庆市调整天然气安装及服务收费标准》(渝价〔2000〕409号),在取消部分天然气安装及服务收费项目的基础上,适当降低了部分天然气安装及服务收费标准:城市居民用初装费每户由1200元降为1150元,安装费每户1000元,两项合并收费每户2150元;场镇居民用户安装天然气采取定额包干收费办法,每户收费3500元。该标准从2000年7月10日起执行至今,期间,群众多次要求对天然气初装费的性质(到底是服务收费还是出售的硬件设施收费)及用途进行解释和公示,认为企业在出售天然气时已经收取了天然气销售费用,不应再向消费者收取管道设施初装费,理由是管道设施的所有权属于企业,由消费者承担不合理。

  二、取消天然气初装费客观条件已经具备

  一是在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初期,为了推进燃气基础设施建设,初装费的征收在一定的时期内解决了该行业国家建设资金投入不足和人民需求快速增长的矛盾,也促进了整个产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从某种意义上说体现了国家一个时期所执行的“人民事业人民办”的公用事业政策。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燃气企业也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发展资金,适时取消管道燃气初装费的条件已经具备,这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适时取消初装费有利于减轻用户负担,维护群众利益。

  二是现行天然气初装费是重庆市物价局于2000年出台了《重庆市调整天然气安装及服务收费标准》(渝价〔2000〕409号)后开始收取的,已收取15年有余,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该文件已不适应当前济的发展,当初收取初装费的初衷是为了弥补燃气企业管网建设及管网更新等固定资产建设资金不足,经过十余年的建设发展天燃气输送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早已完成,继续收取初装费显然已不合时宜。

  三是现行气价构成中,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成本监审时燃气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及其他成本已计入气费并考虑适当利润,燃气企业的各种消耗通过气费的收入已经得到补偿,另行收取初装费,不合理。

  四是正如上世纪80年代电话初装费需4000多元而如今早已不收取初装费一样,天然气设施包括输气管道、报警装置等,都属天然气公司向公众提供的公共产品服务中的一部分,也就是硬件服务,而将其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是不合理的。

  另外:初装费缺乏有效监管,使用也比较混乱,没有做到专款专用,初装费基本由企业自由支配。

  三、建议

  推进价格改革的进程中取消天然气初装费,减轻群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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