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公好龙寓言只是贬低行为 历史上真实的叶公是平叛救国的功臣

发布日期:2017-05-13 来源:财富国际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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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子与叶公的根本分歧就在于,亲情与国法,哪一个更优先。叶公选择了国法,孔子选择了亲情。在孔子看来,亲情是比国法更高一级的自然正义。古罗马法学区分了神法、自然法、人法。如果说国法是由人制定的“人法”,那么亲情则是自然赋予的“自然法”(约等于中国人的“天理“)。当亲情与国法产生冲突之际,属人的国法也要让位于属自然的天理。因为基于自然的血缘关系要高于基于强制的社会关系。假如与法律冲突,亲情应当优先于法律。这便是孔子的正义论。历史上没有记载孔子讲完这个故事之后,叶公有什么反应。虽然叶公开始时站在和孔子相反的一边,但叶公无疑启发了这场伟大的谈话,如同古希腊格劳孔启发了苏格拉底在《理想国》里的正义论,也是间接地为人类文明做出贡献。ABe财富国际

  孔子与叶公的这场谈话的影响是深远的。在日本、韩国等东亚儒学文化圈国家以及我国台湾,法律都并不要求公民在父亲或子女违法犯罪时负有举证的义务,父亲包庇孩子或者孩子包庇父亲,都不犯包庇罪。这些法律的理论依据,就是孔子与叶公谈话中“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思想。2002年,中国学术界爆发了一场有关“亲亲相隐”的大讨论,讨论的起因是刘清平先生发表于《哲学研究》2002年第2期的文章《美德还是腐败?——析〈孟子〉中有关舜的两个案例》,刘先生猛烈批判了《孟子》记录的古代圣王大舜包庇犯罪的父亲,窃负而逃的故事(其实也等于孔子讲述的子为父隐的故事,而且显然是孔子的理论启发了孟子),认为“亲亲相隐”不是美德而是腐败。接着,武汉大学中国哲学教授郭齐勇先生撰文《也谈“子为父隐”与孟子论舜》反驳,为“亲亲相隐”观进行辩护。随后众多学者也参与讨论,文章都收录在郭齐勇先生主编的《儒家伦理争鸣集——以“亲亲互隐”为中心》一书中。这场讨论由学术圈波及到社会,使大家对儒家伦理的亲隐观都有了较为理性的再认识,也使得社会开始思考如何使法律尽可能地在儒家伦理的限度内实现人性化。2007年,全国人大代表、武汉大学彭富春教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提交了《关于尽快恢复亲属容隐制的建议》。而这个议案的起草者,正是“亲亲相隐”大讨论中的正方代表郭齐勇先生。该建议被转送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可以说,这一条款的出台,是古典学术影响社会现实的一个典型例子。ABe财富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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