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午时三刻
古代除了用日晷计时外,还以漏刻计时。一刻相当于今天的14.4分钟,因而古代语言中就有“刻”的说法。(“刻”原来指的就是计时的滴漏桶上的刻痕。一昼夜滴完一桶,划分为一百刻)。
两个小时为一个时辰,子时是夜里十一点到凌晨一点,那么午时应该在中午的十一点到一点之间,午时三刻该在十一点44分左右。“时”和“刻”实际上是两套计时系统单位,换算比较麻烦,平均每个时辰合八又三分之一刻。
午时三刻这个时间,差不多是中午的十二点,这个时间,太阳挂在天空中央,是地面上阴影最短的时候。这在当时人看来是一天当中“阳气”最盛的时候。中国古代一直认为杀人是“阴事”,无论被杀的人是否罪有应得,他的鬼魂总是会来纠缠作出判决的法官、监斩的官员、行刑的刽子手等等和他被处死有关连的人员。所以在阳气最盛的时候行刑,可以压抑鬼魂不敢出现。这应该是习惯上“午时三刻”行刑的最主要原因。·然而也许还有另一层意思。在“午时三刻”,人的精力最为萧索,处于“伏枕”的边缘,所以此刻处决犯人,犯人也是懵懂欲睡的,脑袋落地的瞬间,也许痛苦会减少很多。这样看来,选择这样的时间来处决犯人,有体谅犯人的考虑。
如果说其中有人有不同的意见,那就厉害了。先要由持意见者将案件重新报给刑部,然后由刑部再次汇报给皇帝,听取安排,一般最后都是交回再议。然后由三法司的各个部门参照以前的旧例进行对比,这就类似于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是不成文的法律一样,根据这些然后再次决定犯人的生死,如果连续三年的秋审,都始终存在异议的话就可以免除死罪,进行减刑,是类似于死缓改无期,无期改有期的一种手段。
可是古人为什么要这么麻烦的将案件来回折腾呢?在《清史稿·刑法志》里有一句话说的非常好“人命至重,死者不可复生”。而这也是那些有良心的官员最大的理由,此外在宋元之后,各朝的尸检手段和方法都是根据宋慈的《洗冤集录》来进行考证的,尽信书不如无书,况且下属的仵作与官僚若是再学艺不精或是欺上瞒下,那就是对人命最大的亵渎。而这些三法司的官员如此严苛,除了是他们的本质以外,同时司法公平与严肃也是帝王取信与百姓最重要的手段,所以万万不可出错。
而除了司法部门本身自查以外,犯人的家属也可以进行上诉,如果是县衙定的罪,那么上诉就必须按照“府、道、司、院”的顺序逐级进行,否则“越诉者笞”。而绝对的权利就会滋生绝对的腐败,所以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在《明史·刑法志》中就记载了在嘉靖元年,有三法司官员被买通后,故意将其中一件案子翻案,导致迟迟不能动刑,错过行刑时间之后,就要再次审理。逼得给事中刘济等上书给皇帝,请求处决犯人最晚必须在当日未时(13:00~15:00)之前动手,不然容易多生事端。
虽然历朝历代的三法司,都将死刑的核准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里,但还是挡不住一个叫“就地处决”的名词。清代在咸丰三年之后,由于捻军、太平天国相继兴起,盗匪横行,所以各地的官员往往是先将这些土匪强盗当场杀死,然后才上报朝廷。而这个风气就从此一直延续了下去,但是谁是匪?谁该杀?谁有罪?这就不知道了,毕竟死人不会说话,而且这其中官府可做的文章也大多了。因此也就形成了晚晴司法判决上的污点,让人产生了一种封建社会法制不全,滥杀成性的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