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司法系统看,北宋前期有刑部、大理寺、御史台和审刑院。大理寺是审判机构,负责详断各地奏报案件。刑部掌刑法狱讼。不过北宋前期刑部职权多被侵夺,或由他官兼理,或由御史台来审断。御史台有推直官和推勘官,负责司法方面的事务。审刑院设于宫中,有知院事一人和详议官六人,“掌详谳〔yan艳〕大理所断案牍而奏之”(《宋史·职官二》)。北宋前期,凡案件经大理寺审断,报审刑院复查,由知院事和详议官写出书面意见,上报中书,奏请皇帝裁决。事实上审刑院侵夺了刑部复审权,成为皇帝直接控制下的最高司法机构。宋神宗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诏令审刑院并入刑部,重新恢复刑部和大理寺为最高司法机构。元丰改制后,刑部设尚书、侍郎、郎官、员外郎和都官郎中、比部郎中、司门郎中等官职;大理寺置卿、少卿、正、推丞、断丞、评事、主簿等官职。宋代大理寺的特点是内部分左、右二寺,左寺断刑(判决),右寺治狱(审问)。审问与判决分别由不同机构官员担任,可以互相监察,保证司法的质量。
最高监察机构仍是御史台。名义上的最高长官是御史大夫,只是作为加官,授予其他官员,真正的长官是御史中丞。下属机构与唐朝相同,有台、殿、察三院。与唐朝不同的是,宋初监察职务多由他官兼领,御史常为寄禄官,实际任职者很少。元丰改制,始正其职。此外,宋朝监察御史无分察地方之责,主要是监察尚书六部。与御史台职能相近的有谏官。宋初沿唐制,设左右谏议大夫、补阙、拾遗。宋太宗时候,改补阙、拾遗为司谏、正言。这些官职,虽名为谏官,但无诏令并不任事。宋仁宗初年(公元1023年),正式成立谏院,长官称知谏院事,以司谏、正言充任。元丰改制,废谏院,以左右谏议大夫、司谏、正言任谏职,分隶门下、中书两省。高宗建炎三年(公元1129年),复设谏院。宋以前各朝台(御史)、谏(谏官)职责分明,宋朝开台谏合一之端。谏官并不单任谏职,也常纠举弹劾大臣;御史台御史除主监察外,也有进言规谏之责。二者虽各有侧重,但事权常常相混,故并称台谏。
宋承唐制,也设有翰林学士院。唐朝翰林学士院不是国家正式机构,宋朝则正式成为国家机构。学士院中有翰林学士若干。学士中资历深者称承旨。入院未授学士衔的称直院。如学士缺,他官暂代学士职务的称权直。冠有翰林之名而不属学士院的有翰林侍读学士、翰林侍讲学士,以在皇帝左右进讲书史为职。宋代翰林学士待遇优异,地位仅次于正副宰相、枢密使和三司使,为群臣所仰慕。原因有二,一是职事重要,皇帝青睐。学士院地处宫禁,负责起草朝廷制诰赦敕等各种重要文书,同时备皇帝顾问,往往能以个人的意志影响皇帝。二是军政二府首脑多为翰林学士出身,是一般官员所企盼的职位。此外,宋朝还新增设殿阁学士。某某殿(如观文殿)大学士、学士,一般都资望极高,多为执政大臣的荣衔。又有龙图阁、天章阁等藏书处,各置学士、直学士、待制、直阁等官。这些官员的职责是管理秘籍,为文学侍从之臣。不过朝官外出也往往加某某阁学士的头衔,以示恩宠。北宋著名政治家、清官包拯,经常用龙图阁直学士,就是这类官称。
为皇帝服务的宦官机构有入内侍省和内侍省。入内侍省,设都都知、都知、副都知、押班等,掌管宫廷内部生活事务,与皇帝、皇后最为亲近。内侍省,设左右班都知、副都知、押班等,掌管殿庭洒扫等杂役。
太子官署称东宫官,设置与唐朝相同,皆以他官兼任,太子即皇位后即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