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什么国外的案子判决结果,为人感不可思议?

发布日期:2018-06-03 来源:财富国际在线 阅读:
起什么国外的案子判决结果,为人感不可思议? 匿名用户 5小时前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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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有句话叫做“不可避免的,只有死亡和税”,正值美国人民一年一度准备申报个税的季节,分享两个关于税收的案子:

Old Colony Trust Co. v. Commissioner, 279 U.S. 716 (1929): “纳税税”。
这里用叠字不是在卖萌,实在是找不出更合适的称呼来形容这种税:根据本案判决,如果A代替B缴纳X美金收入税,则从法律上来说,B获得了X美金的个人所得,因此需要对这一部分个人收入交税。
此案中,一家公司宣布,为了减轻大家每年申报个税的负担,公司统一为员工代缴收入税。
这一规定实行数年后,国内收入署(也成国税局或IRS)找上门来,声称公司雇员这几年偷税漏税。美国个人收入税(income tax)中,个人财富的增长,除去法律特别规定的几种例外情形之外,都属于可被征税的“收入”,而不限于狭义上的工资收入。
IRS给出的理由是公司代替雇员缴税,相当于雇员的支出减少了,也就相当于雇员的个人财富增加了,在税法中也就相当于获得了额外的收入。
法院认同了IRS的主张,并且在判决书中用设问的方式做出解释
"Did the payment by the employer of the income taxes assessable against the employee constitute additional taxable income to such employee?" The answer must be "Yes."
”雇主为雇员支付的收入税是否构成应被征税的收入呢?答案必须是肯定的“
收入税...是...应被征税的...收入...
好吧。

Cesarini v. United States, 296 F.Supp. 3 (N.D. Ohio 1969):捡到钱要交(税)给国家。
Cesarini一家在1957年花15美金买了一台二手旧钢琴。1964年的一天,他们打开钢琴盖的时候发现里面竟然有一沓有整有零的钞票,足足有4467美金。
Cesarini一家是遵纪守法的美国人,发现这笔钱以后马上向国内收入署报告,自己有4467美金的个人所得。
后来,有懂法律的朋友说:不对啊,你们不是1957年买的钢琴吗?这笔钱应当是1957年的个人所得才对,你给IRS说把这笔收入撤销掉吧。
”那我岂不是在1957年漏税了?“
”那又怎么样,都七年了,追溯时效已经过了,他们也没办法再起诉告你。”
Cesarini一家觉得很有道理,写信给IRS说我们今年个人所得报多了,要撤回,结果遭到无情的拒绝。他们于是将IRS告到法院,理由正如上面所说,这笔钱应当是1957年获得的。
法院听了原告的理由以后,从物权法的角度做出分析,认为找到钢琴里的钱币属于“treasure trove”,类似于国内法律上的“无主物获得”,必须要有一个“发现”的过程。原告在1957年并没有“发现”这些钱币,因此虽然具有钢琴的产权,却并没有获得对这些钱币的所有权,因此拒绝了原告讲这些钱算作1957年收入的主张。

我们的教授在讲这个案子的时候,摇着头说:“其实原告把这笔钱报给IRS的时候,这场官司就已经输了”,
她环顾台下,咬着牙说道:
“你们之中有谁,或者听说过有谁,从IRS手里把交了的税要回来的?!”(这里指申报了却又要回来的,不是说一般意义上的"退税”)



(图中文字:要是建国先辈们还活着,IRS一定会找上他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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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IRS这只铁公鸡,还有一件轶闻趣事:
04年,脱口秀主持人奥普拉在节目中为200多名家境不太理想的观众每人送出一辆小车,
结果很多人选择把车卖掉:他们没有足够的现金来交个人所得税。
在一篇新闻报道中,作者给收到小车的观众提供了建议,顺便讽刺了一把一毛不拔的IRS:
“你可以交税把车开走,你可以卖了车交税,当然你也可以选择不要车。”
http://www.forbes.com/sites/kellyphillipserb/2016/09/13/a-look-back-at-oprahs-ultimate-car-giveaway/#5ed55b317e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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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评论区朋友的解释,在这里补充说明一下:其实我也认为在适用法律上法院的论证并非不讲道理。这题问的是“感到不可思议”,而我也的确觉得...挺不可思议的。
王瑞恩 4小时前 0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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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个轻松点的,尼克斯诉赫登案(Nix v. Hedden)[1],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认定番茄属于「蔬菜」而不是「水果」。主要原因是当时美国的关税法规定水果可以免税而蔬菜不行,引发了番茄进口商和收税官员间的争议。控辩双方的律师就在法庭上引用各种大大小小的词典争来争去,最后法院承认植物学上番茄确实是一种果实,但关税法中指的是其日常含义,在厨房里番茄是被当作蔬菜来烹调的,所以属于蔬菜。

还有个类似的案件,也是因为关税引起的,Toy Biz v. United States [2],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最后认定Toy Biz(Marvel的子公司)的action figures(包括蜘蛛侠、X战警、神奇四侠等)属于「玩具」(toy)而不是「玩偶」(doll),帮Toy Biz省下了大笔关税。两者的区别在于「玩偶」是human figure,而「玩具」是nonhuman creature,而法院认为这些超级英雄是非人类,所以属于「玩具」。

最后顺便借用一句话:
Knowledge is knowing that a tomato is a fruit; wisdom is knowing not to put it in a fruit salad.
[1] https://en.wikipedia.org/wiki/Nix_v._Hedden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B0%BC%E5%85%8B%E6%96%AF%E8%AF%89%E8%B5%AB%E7%99%BB%E6%A1%88
[2] https://en.wikipedia.org/wiki/Toy_Biz_v._United_States
stevenliuyi 4小时前 0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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