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军在华强征中国妇女充当“慰安妇”问题与日本战争罪责

发布日期:2017-05-22 来源:财富国际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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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一个经常为日本政府引以为据而推脱战争罪责的借口是责任时效问题。日本政府根据《日本民法》第724条规定:“因不法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知晓损害以及加害人的情况之时起,经过三年期间之后,其时效将丧失;从不法行为发生之时起经过二十年之后,其时效亦同。”认为中国平民在日军侵华期间因被强征为慰安妇、劳工、细菌实验对象、屠杀对象等所构成的损害,向日本法院提出的战争损害赔偿要求已经丧失时效,因而日本国家不再有履行赔偿的义务,力图藉此逃遁其所应当承担的战争罪责。Kc3财富国际

  但是,必须强调指出的是,中国人民所具备的对日本国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由于日本国家对中国所犯下的战争罪以及在战争期间日本国家和日军所犯的反人类罪而产生的,并非由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因而不能适用于民法上的时效规定。对此,国际法上有着明确的规定;鉴于战争罪和反人类罪是国际法上最严重的罪行,它给受害国和受害国的人民所带来的灾难是极其巨大的,所以,联合国大会1968年11月26日通过了《战争罪和反人类罪(危机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规定:战争罪和反人类罪不论何时所犯,均不适用于法定时效限制。1970年联合国大会第25届会议又通过决议,要求非缔约国不得进行任何与此公约的主要目的相违背的行动。1998年7月17日联合国外交大会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29条也明确规定,种族灭绝罪、反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不适用任何时效。Kc3财富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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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就是说,不论何时,日本军国主义当年在侵华战争中对中国人民所犯下的滔天罪行,作为铁的事实永载于人类历史,作为罪恶则永远不可抹煞;日本国家不论是否是《战争罪和反人类罪(危机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的缔约国,都应该履行联合国大会的决议,遵守该公约的规定;日本国家和日本政府,无论何时都得承担当年日本军国主义的战争罪责,一切搪塞都是无力的,只能激起中国人民更强烈的反感和世界舆论更激烈的谴责。同样,强征中国妇女充当慰安妇作为日本国家当年犯下战争罪的同时所犯下的一项严重的反人类罪行,也无任何时效可言,无论何时,日本国家都要对此承担其无可推卸的战争罪责。日本政府代表其国家,认真地正视历史、反省历史,严肃地向当年受其侵略的国家及其国民尤其是中国和中国人民道歉认罪,并对向其提出战争损害索赔要求的受害者及其遗属,履行赔偿的责任,是其基于国际法原则所必须承担的基本义务。Kc3财富国际

  我们希望,国内抗战史研究的学者和海内外的一切有识之士、正直之士,对日军强征中国妇女充当慰安妇问题给予高度的关注,对资料进行深入的发掘,对历史事实进行深入的研究,对那些别有用心者所制造的谎言进行有力的驳斥,对日本当年对亚洲人民和中国人民所犯暴行进行无情的揭露和批判,使历史的真相大白于天下,使半个世纪前我受难同胞的沉冤得以昭示天下。Kc3财富国际

  1997年,在南京大屠杀发生60周年之际,本人应国内一家刊物之约,曾经写了一篇《世纪暴行――南京大屠杀》的纪念文章,在这篇文章的一开头,我就提出这样的问题:我们是否已经淡忘了这段历史?当年南京城内那血流成河、尸积如山的惨象,是否已经随着今天一个新南京的崛起而变得苍白?当年侵略者用手中的屠刀给我们留下的那刻骨铭心的创痛,在经过60年时光的冲刷后,在我们民族的记忆中是否已经变得淡漠?今天,我们在这里再一次要问:我们是否真的忘记了这段血腥的历史,当年日军用侵略战争,用大屠杀,用七三一活体实验,用毒气战,用细菌战,用蹂躏我们的同胞姐妹等等残酷至极的手段,给我们国家带来的巨大灾难,给我们民族带来的空前屈辱,真的就如现在日本国内那些否认历史的分子所希望的那样,在我们人民的心灵里被淡化,在我们民族有记忆里被遗忘吗?同样,日本在其经过战后半个多世纪的发展而成为经济强国的同时,能否真诚地正视历史,反省其过去对亚洲包括中国人民所犯下的罪行?我们认为,作为一个中国人,忘记这段惨痛的历史,我们就有愧于做为一名炎黄的子孙;不能使这段历史真相大白于天下,使我们受难同胞的冤屈伸张于今日,我们就愧对于3500万死难的英灵。作为日本,不能对亚洲人民表现出诚恳的反省历史、正视历史的态度和决心,那么,它将永远无法建立起与亚洲各国间真正友好的关系,同样也将永远无法获得包括中国人民在内的亚洲人民的谅解和信任。Kc3财富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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