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出一孔”的当代法治意义解析 管仲的“利出一孔”只是陷阱吗?

发布日期:2017-01-03 来源:财富国际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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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利出一孔”的法治意义hza财富国际

  “法治”一词最早由亚理士多德加以定义,“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的良好的法律。”世界公认的权威法律全书《牛津法律大辞典》对法治的下的概念是:“在任何法律制度中,法治的内容是:对立法权的限制;反对滥用行政权力的保护措施;以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不是强调政府要维护和执行法律及秩序;而是说政府本身要服从法律制度,而不能不顾法律或重新制定适应本身利益的法律。”从以上两种解说中,可以得出法治的一个基本特征,那就是法治中的法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威,甚至高于最高统治者。法治在英语中表述为Rule of Law,意为法律的统治,法律是统治的主体,法就是目的,而这就是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区别所在。人治中也可能存在法,也可能存在“法治”,但是其中的法不可能拥有高于最高统治者的地位,因为法只是手段,是实现统治者各种统治目的的手段,这种“法治”只能称之为Rule by law,所谓用法律加以治理。用托马斯.潘恩的一句名言概括两者的区别就是:“在‘人治’社会里,国王是法律;而在‘法治’的社会里,法律是国王”。韩非认为,一个国家经济、军事实力再强,如果人心涣散,一盘散沙,那么就这种实力根本不可能在宏观层面上与别国的竞争中表现出来,这种“有”在他看来等于“无”,他说“磐石千里,不可谓富;象人(人偶)百万,不可谓强。石非不大,数非不众也,不可谓富强者,磐不生粟,象人不可使距敌也”。没有组织的人力和物力,如同磐石和象人一样大而无用。而法治,就是要运用强制和引导的手段高效的将人们组织起来,做到真正的人多力量大,具体的方法就是使“利出一孔”。法律应该将人们取得利益的方式严格地加以限制,用法律统一人们的思想认识,整合人们的精神和物质力量从而间接地加强国家的实力。了解统治者的需求和理想,将利益诱导应用于政治斗争局势相互之间,使之能够很好的契合在一起,从而有效的实现法治治理的状态。hza财富国际

  人的根本,生存第一。人要生存,必须要物质支撑。物质资源表现为利益,由此,利益成为人的第一追求。所以说,人的本性是谋取利益,即人性本利。在利益的指针下,人们直接或间接地求取利益。结合相关条件,人的行为展现出具体多样。本质而言,人的一切活动都是利益行为。美国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诺,将人的需要分为几个依次递进的层次,最下面是生理需要(食物、居所、睡眠、性等),然后依次是安全与保障的需要,爱与归属的需要,他人的尊重与自我尊重的需要,最上面是自我实现的需要。只有低一级的需要得到满足以后,新的更高一级的需要才会出现。中国的先贤云:“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人的天性是趋利避害的,人生世上,人们的一切活动最终都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如果缺少了最基本的衣、食、住、行等物质条件,个人就无法生存,人生的追求或抱负就成了空中楼阁。这些都可以论证,人性本利。人性本利催生人的基本活动取向:趋利避害。大势决方向,利害定取舍。以利益为追求,人们按照利害相比较后的大小决定是否行为及行为到什么程度。而“利出一孔”管理原则正是以利益诱导为核心,利用人们趋利避害的本性诱导人们向着统一的规范,向同一个大目标努力,遵循同一法则去获利。所以,于当代的社会大环境而言,“利出一孔”的管理原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对于中国现在的法治化建设。据此,笔者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hza财富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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